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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金城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1-12-22   来源:本站   作者:baoweichu   点击:2977次   编辑:baoweichu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

院字〔201152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办):

根据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和平安校园建设要求,特制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校园道路   交通安全   管理规定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校园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文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员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校园道路交通实施管理。其他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和驻学院其他单位要认真贯彻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所属人员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院车队所属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管理,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接受公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全院师生员工应服从学院统一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道路与交通设施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进行各类活动,不得在校园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搭建棚房、设立宣传牌、广告牌、标志牌、指示牌等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须报学院批准;施工单位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施工作业应配置足够的光源照明,施工完毕应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类车辆都有义务保护学校设立的标志标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线、凸面镜、警示桶等交通设施完好,行人、各类车辆应按照交通设施的规定通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交通设施。

第八条  学院根据校园交通状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校园道路范围内设置各类车辆停放场所和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设置标志标线,停车位不足时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停放。

第九条  学生生活区和教学区为学院划定的步行区域,禁止各类车辆进入,特殊情况时,经批准后车辆方可进入。

第十条 遇有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事故、大型

活动等情况,根据学院统一安排,由保卫处负责实施包括行车路线、车辆停放、人员疏导等在内的校园临时交通安全管制;学院各单位举办活动,应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和交通畅通。

第三章  行人

第十一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十二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坐卧、停留、嬉闹、打(踢)球,禁止使用滑板、轮滑等工具,禁止随意掷物、攀爬车辆及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的照看下进入校园,以免发生意外。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一)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非机动车辆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实行凭证出入管理,教职员工凭个人证件

和车辆有效凭证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后方可进入校园,校区内禁止学生和校外人员使用非机动车辆。

    (二)教职员工使用的非机动车辆应证件齐全、保持车铃、车闸、车锁齐全有效。

    (三)非机动车辆进入校门应下车推行,主动接受门卫询问、检查,携带大件物品的,应携带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

(一) 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二) 按行车道靠右行驶,禁止反道逆行。

(三) 拐弯前应减速、瞭望并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通过视

线不良的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

(四) 禁止骑快车、相互追逐、曲折骑行。

(五) 禁止扶肩并行、双手离把及做其他危险动作。

(六) 禁止攀扶其他车辆行驶。

(七) 严禁超长、超宽载物。

(八) 禁止骑车进入学院划定的步行区域,禁止在人行道、绿化

地、广场、操场等处骑车,童车禁止进入广场、操场等区域。

(九)禁止学骑非机动车辆。

(十)禁止骑车带人(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一)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在校园骑车。

(十二)在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十三)有特殊情况时,经保卫处批准后车辆方可进入校园或者步行区域。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出入牌证管理

(一)学院对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实行凭证出入管理。教职员工使用的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应证件齐全,保持车铃、车闸、车锁齐全有效,凭个人证件和车辆有效证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后方可进入校园。

(二)学院对汽车实行凭证出入管理。学院印发的“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等牌证,是车辆进入校园及停放的许可证。学院公有车辆、在职教职员公私有车辆、经批准的特定校外车辆可办理“通行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类牌证应妥善保管,遗失、损毁应及时补办;只限本车使用,禁止伪造、涂改、转借。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一)教职员工使用的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进校后,应按照规定在校门内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二)学院在各大门对车辆进行管理,汽车一律凭证进入校园,牌证应放置在驾驶室等明显位置。

(三)车辆进入校门,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询问、检查;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携带大件物品出门的,应携带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校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对确须进校的车辆,凭院内业务单位出具的证明,在指定大门,按照规定时间,凭驾驶执照换取“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临时通行证”仅限当天使用。

(五)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救等特种车辆,上级有关部门公务车辆经审验后,可直接进入校园。

(六)大型施工机械、重型车辆、10吨以上的载重车辆,须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七)非工作时间,校外车辆未经批准,禁止进入校园。

(八)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九)禁止校外人员驾驶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进入校园。

(十)禁止无牌证机动车辆以及出租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等车辆进入校园。

(十一)有特殊情况时,经保卫处批准后车辆方可进入校园或进入步行区域。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

(一)车辆进校后,应按交通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警示和规定路线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禁止超载、超速、超车、并行、鸣号,禁止擅闯禁区、逆向行驶、抛洒滴漏;车内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或者做其他妨碍行车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车辆在主干道上、下客(货),驾驶员不得离开,不得靠边长时停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车辆在校园内发生故障需要停车维修时,应靠边停放,驾驶员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四)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内驾驶车辆,严禁(除学院批准且在制定区域的驾驶培训外)在校内学车、试车、练车,严禁酒后驾车。

(五)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内,不得乱停乱放,不得跨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

(六)车辆夜间需在校内停放的,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停车证”,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本身及所载物品安全由车主本人负责。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和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处理

(一)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保卫处;保卫处接到报警通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按照学校指定的应急预案予以处置。

(二)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处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交通违章处理

(一)学院将校园交通安全列入各单位安全考核内容,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予以“一票否决”。各单位或个人在校内发生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将影响本单位的安全考核。

    (二)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学院视情节和后果轻重,采取批评教育、暂扣车辆、通报批评等措施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持有学院牌证车辆的违章行为,学院视情节和后果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违章警告、锁扣车辆、吊销校内通行牌证、通报批评、校纪处分等措施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校外车辆在校园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学院可拒绝其进入校园或责令驶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保卫部门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在校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