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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金城学院涉外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2-10-23   来源:本站   作者:baoweichu   点击:3871次   编辑:baoweichu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

院字〔201239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涉外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办) 

为加强学院涉外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安校园建设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涉外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望在试行过程中,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保卫处,以便作进一步的修改。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涉外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涉外  安全  管理规定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涉外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学院对外交流活动的日趋活跃,来我院交流访问、讲学、任教及合作科研的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数量逐年增加,为加强我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国家外专局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外事纪律

第二条  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外国专家发表有损国家和学院利益的言论或怀疑误解时,应阐明国家、学院的立场或给予必要的解释。

第三条  严守国家机密。同外国专家谈话和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发现外国专家有窃照、窃听我国机密情况的,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尊重外国专家的人格,凡外国专家到我院参观或讲学,全院师生必须密切配合,做到言论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不卑不亢。

第五条  遵守外事纪律。严禁向外国专家索取财物或兑换外币,严禁通过外国专家谋取个人私利。严禁随意进入外国专家住房。组织与外国专家一起活动须事先征得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有关规定 

第六条  涉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涉外人员守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利益,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接待部门应有具体的接待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在境外人员抵达学院7日前,将有关计划、人员名单和安全措施等书面报学院办公室和保卫处

第八条  负责接待的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入境来校人员,介绍我及周边环境情况,要求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第九条 对来院任教、交流以及其他逗留时间较长的境外人员,学院或有关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制定预案,定期检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发现境外人员有违法违纪和其他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学院保卫部门。涉外工作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由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查办。

第十一条  凡因私需在教职工家中留宿的境外人员,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学生宿舍、教工集体宿舍不得留宿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应提醒其注意人身、财产、交通安全和饮食卫生,以防发生意外事故。由接待部门安排的外出活动,接待部门应事先拟定详细的外出活动安排计划,并报学院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外籍人员参观、讲学、任教、住宿、用餐、旅游、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各个环节的保卫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接待部门和保卫处互相配合。

第四章 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外籍教师出入情况予以详细登记并注意保密。

第十五条  保持与上级安全部门、公安部门的密切联系,做到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杜绝突发事件,切实保护外籍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保卫人员坚持内外有别、内紧外松、以礼相待、依靠群众的原则,既要热情周到,又要防止泄密。如遇突发的恶性事件,安全保卫人员须挺身而出,保护外籍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