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
院保字〔2012〕5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办):
根据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需要和平安校园建设要求,现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在试行过程中,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保卫处,以便作进一步修改。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治安秩序 管理规定 试行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治安管理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院治安管理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学院各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是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师生员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协助保卫处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学院内部分楼宇物业管理区域治安防范工作的直接实施单位,在保卫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二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七条 经批准在学院内经营的商业网点、餐饮点、食品店及其它经营活动,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部位合法经营。学院内禁止无照经商、摆摊设点、串楼叫卖推销商品,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不得摆摊设点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组织商业经营活动。在校园临时组织商业经营活动须经保卫处审批后,在指定地点组织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咨询、社团活动等需要在学院内设点开展活动的,须经团委、后勤等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审批后,在指定地点组织活动。
第八条 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标语等必须经学院党群工作部批准,在指定地点张贴;各单位、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张贴通告、海报等,由各单位、各部门审批并报党群工作部备案。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在学院内建筑物、教室、宿舍、课桌、厕所乱写乱画。
第九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和请愿、静坐。
第十条 学院内禁止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宣扬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或从事其它有害气功等活动。
(二)制作、复制、出租、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书刊、图片及其他物品。
(三)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及铁棒等器械。
(四)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五)吸食贩卖毒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六)偷窃、骗取、哄抢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七)敲诈勒索、侮辱诽谤他人,骚扰、恐吓或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以偷窥或使用照相或摄影设备拍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八)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或以其它手段制造混乱。
(九)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内禁止以下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妨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的活动。
(二)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三)射击或捕杀鸟类。
(四)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杂物。
(五)擅自采摘、移植、砍伐、毁坏校园内的树木、花草。
(六)经营录相、游戏机、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七)私自搭建房屋和违章建筑。
(八)其他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科研、办公楼宇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案件发生。楼内办公室、实验室等不得留宿人员,重点部位要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防范设施,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门卫制度,加强内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混入宿舍进行活动。未经批准,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客人,禁止留宿异性。
第十四条 教室、图书馆、活动中心、食堂等是师生员工学习生活和活动的场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人员出入和内部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秩序,防止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章 治安案件防范处置
第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要经常开展内部治安安全检查,按照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学院内发生治安纠纷、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当事人或发现人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调查案件;案情重大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保卫部门有权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离校或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校园治安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发布校园治安动态情况。各单位要根据校园治安情况,有针对性地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奖励;符合嘉奖、立功条件的,可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情节轻微或因责任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造成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的行为,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经公安部门通知整改而不予改正,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及其他严重治安问题,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学院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其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校内处分不服的,可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由相关单位、人员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保卫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要坚持准确、慎重、严格、公正的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并接受学院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