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
院保字〔2012〕2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消防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办):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各系(部)、处(办)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消防 安全 管理 办法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全院师生员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院领导负责;保卫处作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负指导、检查、监督责任,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组)并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各系部、处办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系部、处办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组织消防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学院重点防火场所由保卫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院分管领导批准。重点防火场所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院各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维修、更换由保卫处负责,严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学院各场所电力设施拆建、线路铺设由院主(分)管部门和专业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添置、改动电力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学生公寓不准使用各种炉具、气电取暖器具;所有办公和生活场所,人离开时要拔下充电器具插头。
第七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存储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需要动用油、气、电炉具和电气焊的,应制定严密的消防安全制度,经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保卫处备案方可储存和使用;必要时,须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八条 学院因工作须动用明火的单位,必须报保卫处批准并采取严密安全措施。
第九条 学院内禁止焚烧树叶、纸张等废弃物;凡有禁烟要求的各重点防火场所不准吸烟;禁止存储、燃放烟花爆竹。如举行有组织的庆典等活动须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报经保卫处批准并采取严密安全措施。
第十条 学院内各基建、改扩建、装修工程,学院主管部门应按照消防规定向设计单位提出防火安全设计要求,经消防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竣工经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内各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确需在消防通道进行挖沟等工程的,须采取临时通行措施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有关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报上级主管领导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学院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成立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火灾,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根据《预案》负责指挥人员疏散、灭火、救助、善后等;各系部、机关各部门、后勤各承包单位必须根据指挥部命令,迅速组织实施疏散、灭火、救助、善后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有关人员或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学院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