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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金城学院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2-06-13   来源:本站   作者:baoweichu   点击:4357次   编辑:baoweichu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

字〔2012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办):

为提高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本质度,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根据社会综合管理和平安校园建设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  办法  通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排查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校园安全和谐稳定,提高学院安全稳定本质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校园及周边可能引起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各类矛盾纠纷。

第三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服务。

第四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齐抓共管。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四)宜疏不宜堵,宜散不宜聚。

(五)依法调处、多措并举。

第五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目标:在院党政统一领导下,建立起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构建覆盖全院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治安刑事案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划分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系两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以及相应工作机构。

(一) 学院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分管安全稳定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和副主任,成员由党政办、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工会、团委、后勤处、院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调委会下设两个工作协调组,指导学院各单位做好相关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即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的学生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协调组,成员由学生处、团委负责人和各系部党团支部书记组成;由人事部门和工会牵头的教职员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处办负责人和部门工会委员组成。日常工作信息由院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综治办)牵头汇总,形成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 各系部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配合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开展调处工作。

(三) 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成员单位应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小组,负责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指导学院做好相关调处工作。其他未提及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好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四) 院综治办设在保卫处,是组织、指导、督促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展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具体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五) 建立健全院、系两级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各系部要设立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收集,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是其工作职能范围内和单位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一)涉及学生教育管理、学业、就业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的调处,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牵头,教务处等部门和所在系部参与处理。

(二)涉及涉外矛盾纠纷的调处,事关留学生、其他外籍人员的由院国际交流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处理。

(三)涉及在职教职工职称、待遇和外来务工人员劳资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的调处,由院人力资源处牵头,院工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参与处理;涉及人事及劳动争议的,由院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

(四)涉及离退休人员的矛盾纠纷的调处,由学院人力资源处牵头,当事人原所在单位参与处理。

(五)涉及科研项目合作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的调处,由院院办牵头,当事人所在系部参与处理。

(六)涉及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院后勤处牵头处理。

(七)涉及学校房屋租赁、教工公寓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院后勤处牵头,当事人所在单位参与处理。

(八)涉及后勤生活服务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院后勤处牵头,当事人所在单位参与处理。

(九)涉及学院医患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学院医院牵头,当事人所在单位参与处理。

(十)涉及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院保卫处牵头,当事人为教职员工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参与处理,当事人为学生的有学生处或所在系部参与处理。

(十一)其他未提及的矛盾纠纷,应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

(十二) 对发生的非学院内部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如邻里纠纷等,由所在社区或驻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调处;对可能影响到本单位内部稳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可以协助参与调处。

第八条  矛盾纠纷当事人双方均为学院内同一单位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处理;当事人双方为学院内不同单位的,由当事人双方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处理;当事人双方分别为校内外人员,由院内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处理。

第九条  因各类矛盾纠纷引发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由保卫处牵头处理。

第三章   排查

第十条 排查是指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十一条 排查是处理矛盾纠纷的基础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上来,立足“抓小抓早、抓苗头”,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理。

第十二条 排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师生员工因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学业、职称评定、待遇、评优评奖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因学院内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因学院内外经济纠纷、合作项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因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五)因政策或历史原因等造成群众有异议,可能引发上访的矛盾纠纷。

(六)其他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排查分部门排查、单位排查两类。

(一)部门排查。学院各职能部门组织排查本部门主管领域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单位排查。学院各单位组织排查本单位内部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各类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

(一)日常排查是各单位、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

(二)定期排查是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调研、座谈等方式,对校园及周边的矛盾纠纷情况组织开展的定期排查活动。          

(三)专项排查是针对特定时期存在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倾向性突出问题,由院综治办根据上级部署或依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的专项排查活动。

(四)特别防护期排查是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要敏感期等,由院综治办根据上级部署或依据实际情况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性排查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台账和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件按产生原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及时补报最新排查情况,实行动态化跟踪管理。

(二)院综治办建立校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台账,并依法依规逐级上报备案。

第四章  调处

第十六条 调处是指对矛盾纠纷落实调处责任主体和工作措施,进行教育疏导、解决源头性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过程。

第十七条 调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调处工作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专业性、行业性问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调处,单位内部问题由各单位负责调处。

涉及院内二个以上单位人员间的重大矛盾纠纷,由院综治办牵头,相关单位参加共同进行调处。难以界定主管部门的矛盾纠纷,由院综治办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调处工作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各类矛盾纠纷,各单位、各部门采取“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负责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包案责任制进行调处。

调处工作可酌情聘请教职工代表或学生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调出矛盾纠纷,应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仲裁等办法,主要工作程序和方法是:

(一)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和当前动态等情况。

(二)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依据,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的处置预案,并明确答复口径。

(三)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工作,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导,同时对重点人员组织落实重点教育管理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四)组织落实工作措施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五)调处结束后,定期进行督查回访,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了解事态现状。如果当事人还有不服或不满,要及时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彻底化解矛盾。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信息台账和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各部门对承办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落实调处措施,及时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并向校综治办书面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对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及时补报最新调处情况,实行动态化跟踪管理。

(二)院综治办建立院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台账,并依法依规逐级上报备案。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稳定考核内容。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并给学院造成严重影响的,学院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 对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干扰学院正常工作秩序、给学院造成严重影响的,学院将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院综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