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
院字[2009]12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档案保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办):
为使我院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维护学院机密和档案安全,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档案保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档案保密暂行规定》
二○○九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 档案保密 暂行规定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档案保密暂行规定
为确保国家、学院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档案保密规定如下: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保密法》,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制度,维护学院机密和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中涉及国家、学院秘密的,或涉及个人隐私、未经鉴定、不宜开放的均属档案工作保密范围。
三、密级确定:根据文件材料本身的密级而定;或依据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国家、学院、个人利益的关系,由职能部门和档案室共同商定。一般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
四、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党和国家、学院的秘密,对“密级”档案和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档案做到:
(一)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密级”,涉及学院秘密的档案,由档案整理人将所整理的材料密封后交本单位兼职档案管理员,由兼职档案管理员移交院档案室;
(二)管理中做到重要文件特殊管理;
(三)档案利用时手续清楚、完整,逐项进行登记(利用者、批准人、身份证、介绍信和利用目的等);
(四)密级的调整及档案的收进、借阅、销毁、移出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严防失、泄密。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档案,不得任意扩大开放范围。
六、档案工作人员不准私自查阅、摘录、涂改、翻拍、销毁需保密的档案。特殊情况需复制和摘抄带密的档案材料,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能复制和摘抄。复制和摘抄件应标明复印单位,份数、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
七、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室藏情况。
八、不得在办公室与非工作人员谈论档案秘密。
九、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十、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不得随便堆放,必须置放在有安全设施的房间和文件柜内,妥善保管。
十一、不得将秘密文件材料带进公共场所。
十二、不得在公用电话、密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保密事项。
十三、以上规定由学院档案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