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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金城学院档案保密暂行规定
时间:2009-03-09   来源:本站   作者:baoweichu   点击:3227次   编辑:baoweichu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

院字[2009]12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档案保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办):

为使我院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维护学院机密和档案安全,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档案保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档案保密暂行规定》

二○○九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  档案保密  暂行规定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档案保密暂行规定

为确保国家、学院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档案保密规定如下

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保密法》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制度,维护学院机密和档案的安全。

、档案中涉及国家、学秘密的,或涉及个人隐私、未经鉴定、不宜开放的均属档案工作保密范围。

密级确定:根据文件材料本身的密级而定;或依据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国家、学、个人利益的关系,由职能部门和档案共同商定。一般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

四、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党和国家、学的秘密,对“密级”档案和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档案做到: 

(一)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密级”,涉及学院秘密的档案,由档案整理人将所整理的材料密封后交本单位兼职档案管理员,由兼职档案管理员移交院档案室; 

(二)管理中做到重要文件特殊管理; 

(三)档案利用手续清楚、完整,逐项进行登记(利用者、批准人、身份证、介绍信和利用目的等); 

(四)密级的调整及档案的收进、借阅、销毁、移出必须依法按规办理严防失泄密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档案不得任意扩大开放范围

档案工作人员不准私自查阅、摘录、涂改、翻拍、销毁需保密的档案。特殊情况需复制和摘抄带密的档案材料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能复制和摘抄制和摘抄件应标明复印单位,份数、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藏情况

八、不得在办公室与非工作人员谈论档案秘密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不得随便堆放,必须置放在有安全设施的房间和文件柜内,妥善保管。

十一不得将秘密文件材料带进公共场所

二、不得在公用电话密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保密事项

十三、以上规定由学院档案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