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请各单位教职工于2020年12月28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专项扣除相关申报。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或者系统在升级过程中进行信息调整的,可能会造成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针对该类问题,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一键带入”功能进行操作。
附:2021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指南参考网站。
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参考网站图解:https://mp.weixin.qq.com/s/eaqgOPnj4NWdCu93OyDXxQ,也可电话咨询财务处王老师 87190013
2020年12月11日
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