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教职工:
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系列要求,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中心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化柜面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在我中心缴存的单位之间转移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按下列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一)办理要件
1.新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
2.职工新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流程
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原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属银行网点办理,不需原单位出具《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
二、住房公积金转入我中心
职工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后,可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中心。
(一)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代办提供);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异地转移接收函(单位盖章)
(二)办理流程
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到中心(分中心)申请,职工无需回原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机构所在地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转出我中心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到外省市工作并设立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工作地,具体办理要求以转入地中心规定为准。
附件: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3.异地转移公积金接收证明
财务处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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