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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特别奖学金实施办法
时间:2015-04-07   来源:本站   作者:学生处(团委)   点击:6668次   编辑:学生处(团委)

一、总则

第一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特别奖学金是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在本院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的总称。

第二条  特别奖学金用于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全面发展以及某些方面或某些专业成绩

突出的在校生。

第三条  设立特别奖学金的宗旨:加强学院与社会的合作,吸引优秀学生报考我院,鼓励优秀毕业生到设奖单位工作;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特别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组成。

第五条  评委会职责:与设奖单位签订协议;组织评审、颁奖与表彰;根据设立特别奖学金的协议承办有关事宜。

三、特别奖学金的设立

(一)“榜样金城”特别奖学金旨在树立个人标兵,引领学生全面发展。

1.申报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已获得本年度一等奖学金以上,积极投身科技创新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的优秀学生干部。

2.奖励标准:

“榜样金城”特别奖学金5000元/人,可与其他奖助学金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除外)。

(二)企事业类特别奖学金(由合作企事业提供)旨在鼓励学生勇于创新、敢于冒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1.申报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已获得本年度三等奖学金以上,在科技活动、社会实践、社会风尚等方面对学校声誉有特殊贡献者,家庭经济比较贫困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2.奖励标准:

企事业特别奖学金1000元/人,可与其他奖助学金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除外)。

(三)社会工作奖学金

旨在表彰品德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先进个人。

1.申报条件:

(1)文艺、体育、各项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荣誉称号,为学院争光的优秀学生;

(2)当年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的突出事迹并在院内产生较大影响者;

(3)其他有突出表现经学院认定者。 

2.奖励标准:

 特别奖学金中的社会工作奖学金金额为500元/人。

(四)优秀学生交流学习奖学金

旨在表彰优秀学生,培养学生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良好领导能力和多元文化适应能力。

     1.申报条件:

    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省级“三好学生”称号、在学院或系部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并获得院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符合学院资助专题项目要求的优秀学生。

     2.奖励形式:

    该奖学金专项资助我院优秀学生在假期期间赴境内外高水平大学或教育机构学习和交流。

    (五)“三创”奖学金

旨在表彰在“创新、创业、创优”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1.申报条件:

    (1)CET四级或六级成绩优秀者

    (2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得名次者

    (3)业余科技发明、专利受省级及省级以上表彰者,或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并获得较好社会效益者;

    (4)在课余时间创业,有自己的团队,并给学院学生提供就业岗位者;

    (5)考取相关专业技能证书,含金量较高者。

     2.奖励标准:

特别奖学金中的“三创”奖学金奖金额为1000/人。

 四、特别奖学金的申报与评审

1.特别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与每年度的评优评奖同步进行。采取个人申报,超额推荐,择优评定的方法。

2.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上报材料包括: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特别奖学金申报审批表(附件1);

(2)个人或集体的书面申请或事迹材料(不少于1000字);

(3)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它有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3.评审程序:

(1)审阅上报材料;

(2)听取各系(部)关于上报学生的情况汇报;

(3)充分酝酿讨论,在遵照特别奖学金协议的前提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票确定获奖者。若有缺额可将名额转入下一年评审。

(4)张榜公示,报学院审批。

五、表彰与奖励

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特别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并以学院名义行文通报全院及设奖单位,获奖学生的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同时抄送设奖单位。

本条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特别奖学金评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