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办)、中心:
为把我院建设成有特色、高水平的应用型高校,提升学院科研创新能力,激励教职工多出高水平成果,学院制定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主题词:科研成果 奖励办法 通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院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技竞争能力,对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及科研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南航金城学院为第一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之后,可在规定期限内,由项目完成人申请,学院按有关政策推荐申报江苏省或相关部门的科技成果奖励,经相应部门推荐还可以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科技成果奖励、社会科学奖励的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级别 |
奖励额度 |
|
第一完成单位 |
非第一完成单位,有证书 |
|
国家级 |
按1:10配套奖励 |
按1/N配套奖励 |
省部级 |
按1:3配套奖励 |
按1/N配套奖励 |
市厅级 |
按1:1配套奖励 |
按1/N配套奖励 |
说明:
1. 科研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国家及省政府颁发的国家及省政府最高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国际合作奖、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省(部)、市(厅)设立的社会科学奖。影响重大的专项奖(如当代发明奖、优秀设计、建筑、艺术奖等)根据相应奖励级别给予奖励。
2.学院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获奖项目,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院在获奖单位排序中的序号)。
第四条 学院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以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一申请人且获批准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8万元;批准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批准授权的外观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对获批专利学院给予3年的维持费资助。实施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获得国家专利局优秀专利奖的按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给予奖励;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金奖的按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对获批的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1万元。
第五条 学院鼓励基础性研究,对学院教职员工以第一作者发表且注明作者单位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的有一定影响的论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种 类 |
奖励标准(万元) |
|
SCI |
刊物 |
0.6 |
国际会议论文集 |
0.35 |
|
EI |
刊物 |
0.4 |
国际会议论文集 |
0.25 |
|
ISTP、CSSCI、ISSHP |
刊物 |
0.35 |
国际会议论文集 |
0.2 |
|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0.1 |
注:①同一篇论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②作者单位说明中如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排名非第一名,按本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六条 学院鼓励教职员工出版专著、编著和译著,对学院教职员工以主编身份出版专著、编著和译著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出版物类别 |
篇幅 |
中文 |
外文 |
国内外出版专著 |
20万字以上 |
0.8 |
2.4 |
10-20万字 |
0.6 |
1.8 |
|
5-10万字 |
0.4 |
1.2 |
|
5万字以下 |
0.2 |
0.6 |
|
国内出版编著、译著 |
20万字以上 |
0.4 |
1.2 |
10-20万字 |
0.3 |
0.9 |
|
5-10万字 |
0.2 |
0.6 |
|
5万字以下 |
0.1 |
0.3 |
第七条 凡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由外单位申报获得的各类奖励,合作出版的专著等,我院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参加人、编者等)应及时持获奖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科研管理处、人力资源处进行登记统计。不按时举证登记的不予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各项奖励均以“项”为单位,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额度。
第九条 本办法自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