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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制度(试行)
时间:2015-11-27   来源:本站   作者:工会   点击:8459次   编辑:工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是发挥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职责,完善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落实教代会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利于代表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和学院工作情况,为学院领导层决策服务,为基层群众排忧解难,为学院建设和发展做贡献。为保证我院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有序进行,依据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教代会执委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跟踪了解执行情况的一项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现场考察等形式了解国家政策落实、学院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意见,达到畅通学院与教职工之间信息沟通渠道,做好学院参谋、促进国家政策落实和督办提案的目的,以促进学院和谐发展。

第二章  巡视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范围及内容:

1.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

3.学院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

4.学院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5.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

6.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群众路线的原则;

3.有利于促进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原则;

4.有利于促进学院中心工作落实的原则。

第三章  巡视计划的制定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执委会每年应将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给予落实。

第七条 学院教代会执委会通过调研,提出学期巡视工作的主题和计划,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经通告后组织实施。

第八 每年度的巡视活动安排视学院实际情况而定,每次巡视时间应科学安排,高效合理,尽量减少对学院日常工作的影响,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天。

第四章  巡视工作的组织

第九条 学院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每次巡视工作的内容,组织若干教代会代表成立巡视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开展巡视工作。巡视组组长由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担任。

第十条 巡视组成员由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小组长和教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可邀请1-2名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有权申请参加巡视组的工作,巡视组成员的组成最终由教代会执委会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联络和协调由学院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章  巡视工作的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工会办公室应提前与被巡视单位围绕巡视主题和内容,共同协商,拟定具体的巡视方案,明确有关事项,落实巡视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巡视前5个工作日,工会办公室应将本次巡视工作的主题、任务、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以书面通知巡视组成员。巡视组成员应根据巡视内容,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使巡视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巡视方式:

1.向被巡视单位了解工作进度和进展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

2.进行现场调研;

3.查阅相关资料;

4.召开座谈会,与被巡视单位人员一起分析探讨问题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巡视期间,巡视组主要听取汇报和了解情况,分析问题、给出建议,不参与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巡视结束后,巡视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巡视工作报告(审议稿)》,报教代会执委会审议,正式报告形成后发至工会委员会及被巡视单位。

第十九条 被巡视单位在收到教代会执委会反馈的《巡视工作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报告提出的问题或建议给出下一阶段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提交给学院教代会执委会。

第二十条 若发现问题产生或进展影响因素涉及多个部门或方面,教代会执委会可决定将报告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以便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相关材料由工会办公室负责集中归档。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由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通过适当形式向教职工公布。

第六章  巡视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成员参加巡视活动,具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咨询和了解被巡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方面的情况;

2.指出被巡视单位的处理事情延误或不作为的现象;

3.监督被巡视单位是否按照学院教代会制定的相关方案办事。

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客观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相关工作;

4.严以律己,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处事原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