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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金城学院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时间:2020-12-23   来源:本站   作者:后勤资产处   点击:3642次   编辑:后勤资产处

为发挥教职工公寓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职工公寓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为广大教职员工提供一个舒适、整洁、安全的生活和休息环境,特制定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望全校教职员工自觉执行。

第一章 教职工公寓归口管理及职责

第一条 公用房屋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职工公寓房分房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公寓行使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设在后勤资产处,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制定学校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根据学校教职工公寓房源及人员现状,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职工公寓分配和使用实施方案,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2、制订教职工公寓内物品登记管理办法,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物品进行检查与维护,落实责任到人;

3、积极落实有关教职工公寓的用水、电各项管理办法;

4、组织定期对教职工公寓进行卫生和安全的检查,将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

5、负责教职工公寓日常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由后勤资产处为教职工公寓安排专职公寓管理员,全面负责公寓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教职工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确保教职工公寓各项工作规范而有序;

2、维护教职工公寓内各项配套设施正常使用,一旦发现损坏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并迅速处理解决;

3、保证教职工公寓安全,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确保学校及教职工财产不遭受损失;

4、保持公寓室内和走廊、楼道清洁卫生;

5、对人为损坏公寓物品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积极协助主管部门,给当事人相应处罚及经济赔偿。

第二章 教职工入住公寓的安置标准

第四条 校级领导、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教授和由校长办公会核准的特殊引进人才可入住专家楼。

第五条 符合申请人条件已育双教职工和因工作需要住校的已婚已育教职工可租住两居室。

第六条 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和因工作需要住校的中层干部可租住一居室。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加班、值班人员,安排至招待所住宿。

第八条 经校办公会特批的,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安排。

第三章 教职工办理入住和退出公寓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凭人力资源保障处发放入职表或工作证到后勤资产处领取《教职工公寓入住申请单》。

第十条 申请人需提交填写后的《教职工公寓入住申请单》、家庭(已婚需提供夫妻两人)南京市房屋管理局的《无住房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后勤资产处备案,公用房屋领导小组通过后,领取宿舍钥匙。

第十一条 每年六、十二月对已租住公寓的教职工开展审查工作。

1、租住人需提交家庭当月南京市房屋管理局的《无住房证明》;

2、宿舍管理员检查房屋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对损坏的责令维修或进行赔偿统计,并做好备案;

3、宿舍管理员核查水、电费缴纳情况,如有拖欠责令补交;

4、对不符合申请人条件租住人员办理退出公寓房手续。

第十二条 对离、退教职工,需到后勤资产处办理退出宿舍的有关手续,经后勤资产处公寓管理员检查所使用物品完好无损,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允许离校。

第十三条 在南京市已自购住房,上班单程超65公里或时超一个半小时的,子女安排在我校周边入学的,本人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入学手续复印件),可申请租住公寓房。

第四章 教职工公寓物品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由后勤资产处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住宿标准统一安置和配备相关物品。

第十五条 为加强公寓内部各种生活配套设施及物品的管理,后勤资产处统一印制《教职工公寓物品使用清单》,由公寓管理员按照清单所列物品向入住人员进行清点交接。

第十六条 入住教职工收到配套物品后在《教职工公寓物品清单》上签字,表明归其保管和使用,物品使用人与公寓管理员双方各保存清单一份。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变动,并需要调整或迁出公寓的,所在公寓管理员根据其使用的物品清单,进行逐一清点检查,确定完好无损后办理物品退还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如发现所使用物品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给予赔偿,由后勤资产处确定赔偿金额后通知当事人,否则不予办理公寓退出手续。

第五章 教职工公寓房租金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当前教职工住房条件及收入的实际现状,对符合有关收费条件的教职工住房做出合理收费。

第二十条 房租收取标准。

1、租住专家楼(套房)每月收取房租300元;

2、租住二居室公寓的教职工每月收取房租200元;

3、租住一居室公寓的教职工每月收取房租100元。

后勤资产处每月核实后,最终确定交费职工名单及缴费数额,由财务处统一月工资扣取。

第六章 教职工公寓用水、电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公寓用水、电的管理,倡导节约型办学理念,教职工公寓用水、电实行免费配额供应与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后勤资产处具体 负责对教职工公寓用水、电计划指标的分配、计量、收费、控制等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教职工公寓统一安装计算机控制宿舍用电智能系统,为各宿舍统一安装水表,用水量按照水表实际消耗计量。

第二十三条 租住公寓房的辅导员,每月免费提供90度电,水免费供应,电费每半年由财务处打入工资卡。电超出部分按照学校统一规定价格收费,由公寓租住人员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水、电收费标准。水费3.1/立方、电费0.55/度,如有变化,按市场规定价格收取。

第二十五条 后勤资产处负责教职工公寓用水、电智能系统正常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教职工能够顺利缴纳水、电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所有电器设备的用电总负荷不允许超过10A,2200W,否则宿舍内会自动断电,待20分钟后系统将自动恢复供电,若继续违规用电,系统将继续断电。

第七章 教职工公寓入住守则

第二十七条 所有入住教职工公寓人员均应到后勤资产处办理入住手续,提交相关材料,经公用房屋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后勤资产处统一安排房间。入住后任何人未经后勤资产处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房间,更不准转借(包括亲朋)或出租,一经发现立即清退,永远不得申请公寓住房,不住时请及时到后勤资产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八条 爱护室内设施及公用物品,对不爱护公物并造成设施及物品损坏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乱拆、乱建、乱钉及乱贴、乱画;严禁使用违规电器。

第三十条 入住公寓人员要维护好宿舍卫生,后勤资产处定期进行检查,对长期脏乱差宿舍将视情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讲文明、守规则,住宿教职工应为人师表,不准在公寓内大声唱歌、喧哗以免影响其他人休息,更不准在公寓内酗酒、赌博。

第三十二条 树立节约水资源的观念,珍惜每一滴水,杜绝长流水现象发生。

第三十三条 不准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违禁物品,不得存放凶器,一经发现将全部没收,并按危险物品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以上公寓各规定的人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将据违反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第八章 损坏教职工公寓设施的赔偿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损坏公寓物品的赔偿,由后勤资产处以该物品的原价值及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计算出赔偿数额,通知当事人将赔偿金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水电管理办法的当事人,除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给以一定经济罚款,视情节分别处罚100-500元不等,罚金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公寓的分配及使用方案经校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用房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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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