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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关于教职工生育假和产期护理假期间相关待遇问题的规定
时间:2017-12-05   来源:本站   作者:renliziyuan   点击:4013次   编辑:renliziyuan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学院的实际,对原相关暂行办法修订后,形成此规定。

一、符合国家《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晚婚晚育的相关规定,享有一百二十八日产假的待遇,产前与产后合并计算。

二、符合晚婚晚育者并在学院工作满两年以上(含试用期),享有全薪产假(含各项福利)。其中,本人在岗时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与南京市生育保险机构发给的生育津贴,由当事人决定,两者选其一。

三、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生育者或者在学院工作不满两年(含试用期)的,产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差国家生育津贴部分,且产假当年内不享受绩效工资。

四、根据教师岗位的特殊性,女教师应在怀孕后的三个月内凭医院有关证明向本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学院人力资源处和教务处备案。

五、凡到外地生育的女职工,应在生育前自行到学院人力资源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人力资源处不予办理生育待遇审核事宜。

六、女方产假期间男教职工享有十五日全薪护理假(含各项福利),十五日护理假需在女方生育后三十日内休完。。

七、产假期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实际天数,在产假天数上加延。

八、本规定自2017年11月9日开始执行,先前颁布的相关办法或规定中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院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