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学校首页> 组织机构> 行政部门> 管理保卫处> 南航金城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南航金城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2-10-15   来源:本站   作者:baoweichu   点击:4025次   编辑:baoweichu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

院字[2012]40号

各系(部)、处(办):

为加强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安校园建设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计算机 网络安全管理  暂行规定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和网络互联,并接入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各系、部、处、实验室和广大师生。

  IP地址与用户

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网络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和分配。

条 全IP地址实行动态分配的办法,需要固定IP地址的入网单位和个人应向网络中心申请分配固定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动态或固定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网络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条 积极发展网络用户,力争最大限度的利用校园网资源。凡我校教职工、学生及教学、科研、管理等部门用于非商业活动目的的,均可申请入网。

第六条 计算机无论以何种方式连入(通过局域网连入、电话连入等)校园网,必须办理入网手续,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七条 需要获得电子邮件等网络服务的教师和学生应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开户等有关手续,缴纳相应费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八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校园网络用户行为规范》以及校园网的其他规章制度。

  网络的安全管理

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及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  接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校园网络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必须与网络信息中心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严格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南航大金城学院校园网络计算机用户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允许在网络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活动,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管理,保证网络正常运行。各院系、部、处及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校园网设备、线路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学生宿舍楼内的网络设备、线路的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当(如随意断电、装修等)造成的设备及其他损失由负责管理的单位负责修复。

十四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十五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络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处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信息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接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处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十七条 各子网单位有关领导和网络管理员等应认真做好本单位网络用户安全教育和道德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学生辅导员等应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网络行为规范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八章      

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