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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金城学院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12-06-13   来源:本站   作者:baoweichu   点击:4265次   编辑:baoweichu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

字〔20124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办):

根据学院安全管理需要和平安校园建设要求,特制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外来人员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外来人员  管理规定  试行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来我院务工、从业、经营、基建、维修等非学院在编在岗人员,以及外单位和个人租借学院房屋场所经营的所属人员。

第三条 学院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保卫处是外来人员管理的主要监督与管理的部门负责统筹监督、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各用工单位是外来人员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具体管理措施。

第五条 外来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管理,同时学院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外来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 学院内各用工单位或部门聘用外来务工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人员招聘制度进行招聘,办理政审手续,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外来人员(单位),在签订务工、业务合同的同时,应与学院所在用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将安全防火责任内容列入业务合同中,用工单位必须于一周内将外来人员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对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外来人员,用工单位须及时报保卫处备案,学院内各单位不得再接纳使用。

第三章  外来人员的暂住管理

第九条 外来人员确有需要在学院内暂住的,用工单位应本着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将外来人员集中安排到外来务工人员宿舍住宿。

第十条 办公区、教学区、实验区、学生宿舍区及经营服务场所,除经批准承担值班工作的人员外,禁止外来人员住宿。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违章建造、搭建外来人员住宿场所。

第十二条 凡在外来务工人员宿舍暂住的人员,必须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严禁私自留客住宿,宿舍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四章  外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单位应明确专人,对所属外来人员或出租场地的外来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日常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必须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并到保卫处办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临时出入证。

第十七条 来学院承包、从业、经营、设点服务及租借房屋场地的外单位和个人,必须制定相关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纳入学院治安、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经批准经营、工作的场所,不得转借转租,不得私自变更用途。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损害学院和师生财产权益的,应照价给予赔偿。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在学院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院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在抢险救灾、安全防范、见义勇为、避免重大案件事故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学院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学院内经营服务的外来人员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章规定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罚;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取消其在学院内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由用人单位将其辞退并限期离校;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用工单位对本单位外来人员疏于管理,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