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和人才结构调整的需要,对院人字【2016】6号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薪酬制度》的通知中的第三章薪酬结构第十三条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1、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经考核合格拟聘的教师(辅导员)、实验指导人员,试用期内享受考核工资和住房补贴。试用期限6个月、试用期考核的流程与标准不变。
2、对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工作经历与拟聘岗位专业要求相关的人员,经考核合格拟聘的教师(辅导员)、实验指导人员,试用期内享受考核工资和住房补贴。试用期限6个月,试用期考核的流程与标准不变。
人力资源处
2017年3月17日